法律人那些事综合自网络开篇引言
2022年7月1日,新安县发生一起命案。接报后,市、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。当天将犯罪嫌疑人冯某民(男,51岁)抓获,其对杀害冯某月(女,18岁)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冯某民已被刑事拘留,检察院、法院已提前介入,确保案件依法快速办理。
01
案件经过
7月1日,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八陡山村的一名高中毕业生被人杀害。受害女孩的父亲冯先生告诉记者,女儿高考考了601分,遇害前已填报好志愿,第一志愿是郑州大学。受害女孩的父母表示,事发当天,女儿原本在家中填报志愿。下午,女孩母亲回到家时,发现女孩不在家,感觉异样,连忙出门寻找。随后,她发现女儿躺在一个废弃洞穴里,已被杀害。新安县磁涧镇八陡山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,据他了解,目前,警方带走了一名疑似犯罪嫌疑人的同村村民。被警方带走的村民身患残疾,没有成家,经济条件较差。冯某某的母亲告诉记者,找到女儿的遗体时,女儿的身上盖着塑料布,头上有窟窿。当时的景象令她痛苦不已。当天,在寻找女儿的路途中,大约8岁的侄子告诉他,曾看见冯某某和同村某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一起干农活。于是,她前往该男子家中询问。当时,男子表示不知道冯某某在哪里。案发后,该男子被警方带走。
02
亲戚谈遇害原因:光棍汉嫉妒其高分
4日,河南遇害女生家属透露了疑犯行凶的原因:这个同村的光棍汉见女生考出了好成绩,便对她及其家庭产生嫉妒心理,于是痛下杀手。
据小月的亲戚严女士说:冯某民之所以杀害考了高分的同族亲戚小月,是因为小月的争气,还有越来越好的小月家,都让他在比较中心理失衡,产生妒忌。仅仅因为嫉妒,就要对一个小女孩痛下杀手?恶魔冯某民,51岁未婚,是个残疾人,无固定工作。家里有位年近八旬的母亲,和20多岁的侄子。
03
疑似亲人发声:18岁少女在家填志愿不幸殒命
据多位网友报料,疑似受害者的哥哥称,妹妹冯某月于2022年7月1日下午在自己家中遇害。妹妹刚参加完今年高考,当日在家中填报高考志愿,父母出门办事。不幸随之而来,犯罪嫌疑人闯入家中,将她拖入废弃洞口杀害后逃回自家,作案手段极其残忍,本人及家人与作案者无冤无仇,竟下此狠手。花季般的年龄,梦想还都没有实现,未来还未开启,就这样逝去。父母已经伤心欲绝,寻死觅活的。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,对事情也没有处理能力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关注,能够给予一些法律援助,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应有的惩罚,给妹妹一个公道,同时,希望能够以此促进农村法制建设,不要再发生类似案件。记者相继联系报料网友,并试图通过报料视频联系到受害者哥哥,暂未获得回应。花季女孩在刚刚填报了高考志愿之后惨遭亲戚杀害,她在对未来怀抱最大希望的时刻却看到了世界上最残忍的绝望。可悲!可叹!可恨!此事一经曝光,网络上对凶手的声讨铺天盖地:“伤害了这么好的一颗苗子,就是罪大恶极。就算是一命抵一命他都不配!”“这种罪人死一百次,都无法挽回一个破碎的家和一个女孩子的青春!”“有些亲戚生怕你过得好,细思极恐!”
04
新安警方发布警情通报:检察院、 法院已提前介入
7月4日,@平安新安发布警情通报:2022年7月1日,该县发生一起命案。接报后,市、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。当天将犯罪嫌疑人冯某民(男,51岁)抓获,其对杀害冯某月(女,18岁)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冯某民已被刑事拘留, 检察院、 法院已提前介入, 确保案件依法快速办理。法院应当对所谓提前介入持谨慎态度。一方面,进入侦查阶段的案件,与被告人最终能否定罪并不存在必然联系,法院的审判仍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,提前对案件进行讨论乃至认定,有未审先判之嫌,存在影响裁判者在审判中居中裁判的可能性。另一方面,法院的提前介入在制定法上尚未有明确依据,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7条的规定,只有“必要的时候,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”,故法院作为审判机关,宜对提前介入保持适当距离,或者说,可以依法对抽象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性观点,但不宜对有关案件的具体问题,直接向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作出判断意见。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》(法发〔2013〕11号)第23条规定: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,不得参与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。”法院无权提前介入在民法等私法领域,法无禁止即可为;而在刑法等公法领域,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!刑事案件的处理,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的侦查活动,是因为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明文授权!那么法院是否有权提前介入案件呢?没有!无论是《宪法》、有“小宪法”之称的《刑事诉讼法》,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《最高法关于适用<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2012年),亦或其他司法解释或文件,均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,同样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介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。禁止法院提前介入案件,其基本法理很简单,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,应当保持绝对的中立,只有保持中立,审判的公平、公正才有可能得以保障!